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11号
当事人: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F4CTK36
住 所:正定县北早现乡幸福路1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林
身份证号:35072**********01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05日,我局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省局强制性认证专项监督检查问题处理的通知,2024年11月04日省、市对位于正定县北早现乡福建路19号院内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序号中第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检查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核查要点中(2)查获证产品,注销/撤销/暂停认证证书资格后,是否停止使用CCC标志或证书,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结论为:不符合。存在问题描述:证书号202108181000026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证书于2024年8月9日撤销,但查筒体库存,1KG筒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关键件),2024年10月20日筒体库存1716个,10月21日库存666个,10月22日无,10月23日库存2055个,10月28日后443个,未能够提供成品生产、检验、出库记录。关于问题描述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单位负责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MFZ/ABC1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2024年12月0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南岗所承办。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2月05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包装库、原辅材料库、化验室、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未发现有一公斤筒体以及MFZ/ABC1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生产、检验、出库记录。
经查,2024年11月04日省、市对位于正定县北早现乡福建路19号院内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监督检查表序号中第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检查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2)查获证产品,注销/撤销/暂停认证证书资格后,是否停止使用CCC标志或证书,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结论为:不符合。存在问题描述:证书号202108181000026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证书于2024年8月9日撤销,但查筒体库存,1KG筒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关键件),2024年10月20日筒体库存1716个,10月21日库存666个,10月22日无,10月23日库存2055个,10月28日后443个,共计存放筒体3771个,有443个筒体退回了筒体供货方,实际使用3328个筒体。现召回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共计3145个,183个无法召回,成本价格为10.5元/个,销售价格为12元/个。货值金额39936元,违法所得27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2024年12月05日转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省局强制性认证专项监督检查问题处理的通知,证明该单位证书号202108181000026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证书于2024年8月9日撤销,但查筒体库存,1KG筒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关键件),2024年10月20日筒体库存1716个,10月21日库存666个,10月22日无,10月23日库存2055个,10月28日后443个的情况。
-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和涉案产品的库存情况。
-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销售的情况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手提式灭火器MFZ/ABC1证书撤销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简易式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召回的情况。
-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简易式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召回的数量及存放地点涉案产品的情况。
-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传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案件性质:河北石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简易式手提式灭火器型号MFZ/ABC1,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活动中使用。生产的简易式手提式灭火器型号MFZ/ABC1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就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活动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已售出产品积极召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生产简易式手提式灭火器MFZ/ABC1的行为,属于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下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 轻的; 3.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处货值金额 0.6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1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74.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