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41号
当事人: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DJEHQ1L
住所(住址):正定县恒山油漆市场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晓燕
2025年0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027号)。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销售的高端地坪材料(生产日期:2024.8.8),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可溶性重金属(铅(Pb))项目不符合GB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GH202403816G。当日执法人员对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艳绿高端地坪材料。2025年02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
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销售的高端地坪材料(生产日期:2024.8.8),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可溶性重金属(铅(Pb))项目不符合GB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GH202403816G。
经查,当事人2024年08月14日从执高(嘉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了2组艳绿高端地坪材料。进货单价为360元一组,共计进货金额720元,当时付款只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08月14日650元抽检了1组,当事人650元销售了备样1组高端地坪材料,共获利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H202403816G一份。 证明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销售的高端地坪材料,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销售的高端地坪材料店里未发现封存备样高端地坪材料,已销售完的事实。
5.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进货聊天记录、抽检销售明细各一份,证明其销售不合格高端地坪材料的事实和数量。
6.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2024年08月14日从执高(嘉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了2组艳绿高端地坪材料。进货单价为360元一组,共计进货金额720元,当时付款只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08月14日650元抽检了1组,当事人650元销售了备样1组高端地坪材料,共获利580元的事实。
2025年0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正定县秋香油漆商行销售的高端地坪材料(生产日期:2024.8.8),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可溶性重金属(铅(Pb))项目不符合GB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高端地坪材料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高端地坪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并处1300元以上39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580元 3.处2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 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