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罚〔2025〕13012325000057号
当事人:正定福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8DD6RX6
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北方茶城52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志青
2025年3月27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定福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度和2023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同日,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21年度和2023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2. 内网年报查询打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 送达回证 ,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6.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检查并询问的情况。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2021年度报告逾期报送,系首次违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轻微:裁量基准:不予处罚”;当事人2024年08月01日报送2023年度报告,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