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罚〔 2025 〕13012325000049号
当事人:正定康冉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0D8L51XG
住所(住址): 正定县雕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赫朝华
身份证件号码: 13012**********011
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正定康冉药房,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头孢呋辛酯片,规格:0.25g*6片 批号:A240324 生产日期:2024.03.19 有效期至:2027.02 生产企业: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场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正定康冉药房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诺氟沙星胶囊(规格:0.1g*9粒*3板 批号:241205 数量:1盒 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经调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2.赫朝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给予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4.2025年3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处方药照片、处方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 对赫朝华的询问笔录 ,证明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 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采购药品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康冉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规格:0.1g*9粒*3板 批号:241205 数量:1盒 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产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使用情形》:“一、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5.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 正定康冉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