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108号
当事人:正定霍家自然正骨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霍富增
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09TQ5KXX
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华安西路5号盛世华安3期2号商业楼103室
经营者身份证号:13052119*******6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霍家自然正骨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处置室内发现了5盒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跌打丸,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并对涉案药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4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霍富增进行了询问,并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4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天至2025年5月13日。
经调查,正定霍家自然正骨诊所于2025年3月30日在供货方未提供经营资质、购进票据的情况下用40元购进了5盒(8元/盒)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跌打丸(生产日期2021.01.19 产品批号 21011444 有效期至 2025.12)。3月31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案药品,且涉案药品尚未向患者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和合法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白条”1份证明当事人用40元购进了5盒(8元/盒)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跌打丸(生产日期2021.01.19 产品批号 21011444 有效期至 2025.12)当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合法票据的事实;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正市监限提(2025)0-331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方的
经营资质和合法票据;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40元的价格购买的5盒“跌打丸”,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合法票据和涉案药品尚未向患者使用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0-407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5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属于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因涉案药品尚未使用,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 “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适用情形 从轻:2.涉案药品尚未出售或者使用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从轻情形,应处10万元以上22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适用情形 从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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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5盒跌打丸;
2、罚款10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账户:正定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