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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宇鹏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床头柜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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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80号
 
当事人:正定县宇鹏家具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865HC70
住所(住址):正定县安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章
身份证件号码:13012**********718
2025年4月14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市监执抽函【2025】3050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本辖区生产单位正定县宇鹏家具厂生产的床头柜,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河北)检验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GJ2025000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甲醛释放量、漆膜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河北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1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南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15日、4月28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应急抽查中,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河北)进行检验的受检单位为正定县宇鹏家具厂,生产的床头柜经检验甲醛释放量、漆膜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河北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认真梳理查找,发现造成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原材料把关不严和基础打底不平整造成的,已采取相应措施。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床头柜产品于2024年12月生产,共计生产34件,成本价格为80元/件,销售价格85元/件。抽样销售1件,留存抽样样品1件,销售给吴海龙32件,召回10件。货值金额2890元,违法所得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4日,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河北)出具的编号为GJ202500019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正定县宇鹏家具厂床头柜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正定县宇鹏家具厂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建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正定县宇鹏家具厂取得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批次床头柜剩余情况。
证据四:床头柜的生产记录及销售清单,证明该批次床头柜生产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召回公告、照片及退款截图,证明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实施的措施及召回的数量等情况。
证据六:负责人王建章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批次床头柜生产、销售及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执法人员均已核实 。
2025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宇鹏家具厂生产的床头柜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幅度:一般 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正定县宇鹏家具厂生产床头柜甲醛释放量、漆膜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该批次床头柜11件)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4624元;3.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