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1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38046******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04197910******
2025年04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县华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2025年04月01日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正市监责改〔2025〕040101号要求立即改正。2025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正定县华堂药店进行检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承办人经过调查核实、取证,负责人韩丽丽承认了上述事实。调查询问负责人韩丽丽,提取证据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该药房负责人韩丽丽在场,此案事实已经查清。
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0.6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处方1张、奥美拉唑肠溶胶囊销售记录、吴喜正问诊记录1张、吴喜正处方记录1张、监控视频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事实;
2.询问笔录3份,证明(1)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01日因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医师审核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2)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4日销售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
4.当事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执业药师的身份和资质;
5.当事人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进货渠道符合规定;
6.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 ,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4日销售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的事实、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询问情况的事实;
7.正定县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正市监责改〔2025〕040101号 证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01日因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医师审核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