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鑫豪张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蛋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137号
当事人:正定县鑫豪张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0A1AT70T
住所(住址):正定县旺泉古街1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
2025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抽检单位: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JA25CJ02540S、抽检正定县鑫豪张饭店采购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06月0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正定县鑫豪张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5年04月29日抽检批次的鸡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和抽检批次鸡蛋的检测报告。2025年06月10日对正定县鑫豪张饭店张建军进行了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06月26日对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购进鸡蛋5公斤,购进价为7元/公斤,2025年04月29日由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3公斤,本次抽检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违法食品鸡蛋共5公斤,抽检样品3公斤(8元/公斤,购买的样品为24元),剩余2公斤用于做员工餐,涉案违法鸡蛋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
单(食用农产品)、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No:JA25CJ02540S、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 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当事人复检、异议途径及正定县鑫豪张饭店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购进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正定县鑫豪张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检测公司主体资格和被授权委托的资格。
4.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证明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2025年04月29日抽检批次鸡蛋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 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
以下事实:(1)、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采购鸡蛋的事实。(2)、当事人认可2025年04月29日采购的鸡蛋,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4)、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采购的鸡蛋,购进价为7元/公斤,抽检样品按8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工作人员,涉案违法鸡蛋货值金额为38元,获利24元的事实。
6.对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 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号(XBJ25130123147732326ZX)第三方企业名称错填成正定县美满旺果蔬店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蔬菜)打印件及所抽
检的蔬菜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复印件。
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2025年0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
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5〕3-0715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鸡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24元整;
罚款 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