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磊鑫加油站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54号
当事人:正定县磊鑫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329800599A
住所(住址):正定县正饶线5.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康宇豪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
2025年04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 石市监合价函〔2025〕001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显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取的正定县磊鑫加油站经营的生产日期2024.01.06 的车用尿素(生产单位名称为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东蒲城村村东200米处),经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No:CYNS-250311-001)抽检杂质含量项目钠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月20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CYNS-250311-001,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电话告知不复检。2025年4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正定县磊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5年3月11日抽检批次(2024.01.06)的车用尿素和备样封存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2025年4月7日对正定县磊鑫加油站站长***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2024年2月20日从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车用尿素经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杂质含量项目钠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不合格车用尿素共购进10桶,销售7桶,3桶生产厂家已召回,购进价每桶18元,销售价为每桶35元,涉案违法车用尿素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1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 石市监合价函〔2025〕001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No:CYNS-250311-001、送达回证, 证明 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当事人复检、异议途径及正定县磊鑫加油站经营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年01月06日车用尿素杂质含量项目钠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正定县磊鑫加油站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石家庄市
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从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6日的车用尿素10桶的事实。
4.正定县磊鑫加油站扫码订单明细表,证明当事人以35
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工作人员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视频,证明 在当事人经营场
所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6日的车用尿素和备样封存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 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以下事实:
(1)、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6日的车用尿素的事实;(2)、当事人认可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06日的车用尿素,经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4)、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进10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6日的车用尿素,购进价为18元1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7桶,销售价为35元1桶,获利119元的事实。
7.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
处理正定县磊鑫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尿素的事实。
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 当
事人经营场所抽检备样封存的1桶车用尿素和抽检批次未销售的2桶车用尿素已被生产厂家召回的事实。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线索移送函和
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有关情况的回复函,证明 当事人购进10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6日的车用尿素是从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经营场所抽检备样封存的1桶车用尿素和抽检批次未销售的2桶车用尿素生产厂家已召回的事实。生产厂家石家庄市金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东蒲城村村东200米处,不属于我局管辖,已将线索移送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0.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2025年0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
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5〕2-0516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车用尿素,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19元;
2、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