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170号
当事人: 正定县海峰劳保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23MA7J5T724Q
住所(住址):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市场1楼A102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高峰
联系地址: 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张小楼行政村
2025年05月14日,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携带公司授权委托书、投诉书、注册商标证及相关材料来我单位投诉,称正定县小商品市场内正定县海峰劳保用品店经营的牛郎星牌胶片手套,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管所承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放有13包型号为NL-198的牛郎星牌胶片手套,经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牛郎星牌胶片手套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牛郎星牌胶片手套进行了扣押。2025年05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07月01日,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兰山区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07月14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部门复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6日从临沂市兰山区大风劳保店(个体工商户)购进涉案产品14包,单价25元/包,总价为35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涉案产品当事人销售1包(12副/包),售价为40元/包,无销售凭证,剩余13包(12副/包)未售出,按照厂家制定的单副手套零售价为7元/副,涉案经营额共计1176元(14包×12副/包×7元/副=1176元)。2025年05月14日,经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牛郎星牌胶片手套侵犯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07月14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部门复函,证实在系统中未查询到当事人供货商家(临沂市兰山区大风劳保店)的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查扣涉案产品的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当事人进货凭证一份 ,证明 涉案产品的供货商名称、购进时间及数量。
5. 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鉴定书、产品价格表各一份,证明 商标所有人和被授权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侵犯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一份,证明 商标为“”的商标持有人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事实。
7. 送达回证,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8. 案件移送函、EMS邮件照片、邮件交寄单(收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证明 案件线索移交至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实。
9.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一份,证明 在系统中未查询到当事人供货商家(临沂市兰山区大风劳保店)的相关信息。
10. 京东商家店铺销售涉案同款手套截图一份,证明 涉案产品的市场价格。
1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影像记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
2025年08月0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郎星牌胶片手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注册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可以处7.5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郎星牌胶片手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7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非税收入中心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8月11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