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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火烧案
发布时间:2025-09-10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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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9号
当事人: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FQXQ59H
住所(住址):正定县成德南街9排11号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小吃店发现其操作间操作台的不锈钢盆中盛放430g碎肉、操作间南边小屋内纸箱上放的3个用白色食品袋装的熟肉(切好的备用)、凉菜展柜托盘上放的1块肉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熟肉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随即我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熟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检完成后,当事人称制作驴肉火烧的原料为驴肉、猪肉和马肉的混合肉。执法人员对抽样检测的留样肉品当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因涉案肉制品需要检测,检测期间为自2025 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22日,因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了45日扣押期限。2025年6月25日,对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经营者陈雅飞做了一次询问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的操作间、临门的操作台进行现场检查,共发现4袋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驴肉,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7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年6月10日的购进票据),在该小吃店操作间操作台的不锈钢盆中盛放430g碎肉、操作间南边小屋内纸箱上放的3个用白色食品袋装的熟肉(切好的备用,共计7.29kg,抽检600g,剩余6.69kg)、凉菜展柜托盘上放的1块肉块(共计2.37kg,抽检600g,剩余1.77kg),上述熟肉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以及供货商资质,随即我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熟肉进行抽样检测,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操作台不锈钢盆中的熟肉的检验检测报告(No.DNWT252311)检验检测结果:检出马成分(最低检出限10mg/kg);检出猪成分(检出限1%{质量分数})。3个白色食品袋中的熟肉(切好的备用)的检验检测报告(No.DNWT252313)检验检测结果:检出猪成分(检出限1%{质量分数})。托盘中的熟肉块检验检测报告(No.DNWT252312)检验检测结果:检出猪成分(检出限1%{质量分数})。
经查,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陈述,2025年6月16日,有一个30多岁的男姓,开着一辆厢货(没记车牌号),到当事人单位问需不需要驴肉卤香味的猪肉、马肉,因驴肉从100元/斤涨到130元/斤,顾客嫌火烧中肉少,当事人购进卤香猪肉20斤和卤香马肉5斤,当事人索要经营资质和票据,供货商表示没带经营资质,只提供了卤香猪肉生产厂家乐陵市浩嘉食品加工厂的资质和检验报告和卤香马肉的检验报告,购进票据无法提供,只写了个收据。驴肉是6月10日从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购进的32.9斤、6月15日从河间瀛康食品厂购进了31.2斤。河间瀛康食品厂购进的31.2斤驴肉,刚购进时切出来一块用来凉拌驴肉(凉菜展柜托盘中的熟肉块),其余的到现场检查时已经卖完了。当事人使用2份驴肉,1份马肉和1份猪肉混合在一起制作销售驴肉火烧。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门店的销售台账及销售小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或者销售小票,具体销售数量以销售焖子的重量推算,焖子一盆大概25斤,17日上午是整盆的焖子,到检查时焖子就剩不锈钢盆中那点,大概有4斤。1斤焖子能出18个焖子驴肉火烧或10个纯焖子火烧。美团APP上从17日开始到18日案发共销售了134个焖子肉火烧,41个焖子驴肉火烧,精品肉的30个,10个纯焖子火烧(10个纯焖子火烧用一斤焖子),除去美团销售的纯焖子火烧,17、18日两天一共使用了20斤焖子和20斤肉(抽检猪肉600g,抽检后剩余6.69kg,抽检混合肉430g,一共购进20斤猪肉,用量大概在5斤,马肉购进5斤已经销售完毕,加上使用了大概10斤驴肉混合,共使用20斤),大概能出360个(20*18=360)焖子肉类火烧(包含焖子肉火烧、焖子驴肉火烧)和60个(360个焖子类火烧用15斤肉,剩余5斤肉可以出60个纯肉类火烧)纯肉类火烧(精肉火烧、驴肉火烧)。线上销售都是套餐,焖子肉或焖子驴肉除去优惠大概是6.5元/个,美团上41个焖子驴肉火烧共销售了266.5元。店内堂食焖子驴肉火烧8元/个,驴肉火烧10元/个,线下共销售了185个焖子驴肉火烧和30个驴肉火烧,共计1780元。使用猪肉、马肉和驴肉混合肉的焖子驴肉火烧和驴肉火烧总共销售了2046.5元。然后现场检查当天,购买样品1.63kg,单价260元每千克,付款423.8元,合计一共247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份,证明(1)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正常营业的事实;(2)执法人员至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小吃店发现其操作间操作台的不锈钢盆中盛放430g碎肉、操作间南边小屋内纸箱上放的3个用白色食品袋装的熟肉(切好的备用)、凉菜展柜托盘上放的1块肉块,并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3)焖子驴肉火烧是8元/个,纯驴肉火烧是10元/个,纯肉火烧(加量版)是15元/个的事实;(4)河间瀛康食品厂购进的31.2斤驴肉,只剩下托盘中的熟肉块未销售的事实;(5)抽检完成后,当事人称制作驴肉火烧的原料为驴肉、猪肉和马肉的混合肉的事实;(6)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门店的销售台账及销售小票,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及销售小票的事实;
2.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卤香驴肉)复印件一份、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卤香驴副)复印件一份、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1)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从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购进卤香驴肉32.9斤的事实,(2)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购进卤香驴肉检验合格的事实,(3)供货商河间市朴康源驴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情况的事实;
3.经营者陈雅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1)当事人和经营者陈雅飞的主体身份、陈雅飞是该单位经营者的事实;
4.乐陵市浩嘉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卤香猪肉检验报告一份、青山区旭康肉制品加工厂卤香马肉检验报告一份、河间瀛康食品厂卤香驴肉检验检测报告一份、驴肉送货单一份、卤香猪肉、卤香马肉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卤香猪肉、卤香马肉、卤香驴肉来源的事实;
5.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18日,美团外卖平台焖子驴肉火烧销售截图四份、正定县脆脆香小吃店2025年6月17-18日美团app销售明细打印件一份、河间瀛康食品厂驴肉销货清单复印件3份、精肉火烧商品原料截图打印件一份、焖子肉火烧商品原料截图打印件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1)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首次购进卤香猪肉、卤香马肉的事实;(2)当事人使用混合肉(猪肉、马肉、驴肉)制作驴肉火烧的事实;(3)焖子驴肉火烧和焖子肉火烧共销售了378个的事实;(4)美团APP售卖所有单品火烧,只有焖子驴肉火烧涉及驴肉,其余并未标注火烧原料为驴肉,美团APP上从17日开始到19日共销售了41个焖子驴肉火烧(美团优惠后价格为6.5元/个)的事实;(5)美团上41个焖子驴肉火烧共销售了266.5元,线下共销售了185个焖子驴肉火烧和30个驴肉火烧,共计1780元。使用猪肉、马肉和驴肉混合肉的焖子驴肉火烧和驴肉火烧总共销售了2046.5元的事实。
6.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三份、检验检测报告三份(No.DNWT252311、No.DNWT252312、No.DNWT252313)、抽样记录一份,证明(1)该公司接受我局委托检测的事实;(2)样品熟肉来源的事实;(3)现场检查时,购买样品1.63kg,单价260元每千克,付款423.8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猪肉、马肉、驴肉混合肉,当作驴肉来加工销售驴肉火烧的行为,属于经营掺杂掺假的驴肉火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所购进的涉案批次熟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自2025年6月16日首次购进卤香猪肉和卤香马肉,并用于加工驴肉火烧,2025年6月18日案发,因涉案卤香猪肉和卤香马肉加工制作的驴肉火烧已经销售,无法追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标准: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一般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一万元整,2.没收涉案熟肉共计8.46kg,3.没收违法所得2470.3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