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1号
当事人:正定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982******
营业场所:正定县恒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涛
身份证件号码:130124198403******
联系电话:189****9957
联系地址:正定县恒山东路36号
2025年05月18日,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诉求人反映:其是正定县恒山东路30号,壹度恒园小业主,称小区居民在经过物业同意后自己在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之前都是按正常居民用电电价0.537元/度收取电费,但是近期物业突然将电费涨至0.8元/度,认为不合理,对此不满,望部门核实情况,落实物业此行为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及时制止。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19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物业经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正定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正定县恒山东路36号,该小区居民用电收费为0.5362元/度。该小区物业向居民接充电桩共计8户,电费由物业收取。执法人员现场从物业财务电脑上检查了该物业公司对于该8户汽车充电桩2023年至今的购电记录,2023年至2025年3月收取汽车充电桩电费为0.6元/度,2025年3月以后收费为0.8元/度。冀发改能价〔2022〕1534号文件中第一条(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党政机关、个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厂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冀发改能价〔2023〕646号附件2中河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一、居民生活用电 合表 不满1千伏平段0.5362元/千瓦时、高峰0.5700元/千瓦时、低谷0.3100元/千瓦时。正定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超过政府定价,经石家庄鸿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石鸿瑞审字[2025]2170)结论,共违规多收取3753元,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的事实以及8名业主购电的事实。
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4.8名业主众鑫物业售电票据,证明正定县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的事实。
5.现场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事实。
6.冀发改能价〔2022〕1534号、冀发改能价〔2023〕646号证明应该执行居民用电0.5362/千瓦时的事实。
7.石家庄鸿瑞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购电票据证明当事人居民用电价格按0.5362元/度执行政府定价、充电桩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共计违规收取电费3753元的事实。
8.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编号20250518010052,身份证 证明投诉举报的事实。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0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 年 5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较轻2.社会影响较小的;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53元
2.罚款3753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9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