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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案
发布时间:2025-09-22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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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4号
当事人: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5727233A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南早现村木都产业园区福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烂
2025年4月23日,我局接市局电话通知,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南早现村木都产业园区福建路9号的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随即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公安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市局提供的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n202406072),报告显示:经按GB12955-2008《防火门》进行耐火性能项目检验,依据消防函(2024)979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公司型号为GFM-1021-dk5A1.50(甲级)-1-z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未发现不合格(报告编号TXZJ/20250423201)。因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编号:Gn202406072)中抽检基数为150樘有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核实情况,2025年5月14日,我局收到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发来的关于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回复函、临沂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情况说明,均显示涉案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检基数为60樘。案件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4月24日、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关于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回复函、临沂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生产涉案批次钢木质隔热防火门的生产加工单,以及配送出货单,确定涉案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检基数为60樘,每樘合计成本为722.23元,其中包含钢板每樘金额为78.91元;防火胶条每樘金额为24.47元;珍珠岩每樘金额为67.64元;防火板每樘金额为64.68元;面板每樘金额为117.81元;木材每樘金额为183.60元;防火五金材料,合页每片9.5元,每扇门需要3个合页即28.50元,需要1把锁(单价为18元),闭门器1台29元;封边条每樘金额为3.06元,防火胶每樘金额为37.00元,保护膜每樘金额为,5.56元,塑粉(粉末涂料)每樘金额为40.25元,框填充每樘金额为6.19元,包装纸每樘金额为10.75元,小五金每樘金额为6.81元,涉案产品生产型号为1100mm×2100mm,合计每樘2.31平米,生产成本为312.65元每平方,60樘共计138.60平米,总计成本金额为43333.29元,销售价为每平米353.40元(以合同为准),共计销售了60樘,一共销售金额为48981.24元(货值金额),合计利润为5647.95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9日与临沂市碧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室内设备、成品安装合同,因该项目现场施工进度慢,直到2022年8月,才将涉案防火门发往该小区,抽检不合格后,临沂市碧桂园翡丽之光都荟小区物业联系当事人公司,要求更换抽检不合格的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更换下来的涉案钢木质隔热防火门已由当事人公司销毁处理,2024年12月17日,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涉案不合格防火门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是更换后的钢木质防火门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n202406072)复印件一份、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TXZJ/20250423201,项目负责人赵日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2)现场抽检防火门产品未发现不合格的事实;(3)涉案批次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4)该公司项目经理赵日平配合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3份、抽检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甲级材料成本分析表打印件一份、钢木质隔热防火门甲级分析表打印件一份、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用工成本分析表打印件一份、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6份、物料入库单复印件15份;证明(1)确定涉案钢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检基数为60樘,每樘合计成本为722.23元,其中包含钢板每樘金额为78.91元;防火胶条每樘金额为24.47元;珍珠岩每樘金额为67.64元;防火板每樘金额为64.68元;面板每樘金额为117.81元;木材每樘金额为183.60元;防火五金材料,合页每片9.5元,每扇门需要3个合页即28.50元,需要1把锁(单价为18元),闭门器1台29元;封边条每樘金额为3.06元,防火胶每樘金额为37.00元,保护膜每樘金额为,5.56元,塑粉(粉末涂料)每樘金额为40.25元,框填充每樘金额为6.19元,包装纸每樘金额为10.75元,小五金每樘金额为6.81元,涉案产品生产型号为1100mm×2100mm,合计每樘2.31平米,生产成本为312.65元每平方,60樘共计138.60平米,总计成本金额为43333.29元,销售价为每平米353.40元(以合同为准),共计销售了60樘,一共销售金额为48981.24元(货值金额),合计利润为5647.95元的事实;
3.涉案小区下单日期为2022年6月11日的生产加工单打印件一份、下单日期为2022年6月11日的订单打印件一份、曾氏天安配送出货单打印件一份(时间为2022年8月7日)、关于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回复函一份、临沂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情况说明一份,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491号)一份,证明(1)涉案批次抽检基数为60樘;(2)2024年12月17日,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临沂市碧桂园翡丽之光都荟小区的车库排烟机房钢木质防火门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更换后的钢木质防火门为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事实;(3)抽检批次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发货时间为2022年8月;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真实身份;                5.临沂市碧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碧桂园室内设备、成品安装合同,证明(1)2020年7月9日,当事人公司与临沂市碧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碧桂园室内设备、成品安装合同的事实,涉案批次由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经营资质;
7.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的关于转发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度消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函复印件一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三科出具的关于对石家庄物华玻纤制品厂等2家企业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附附件2.全国行抽抽样送检不合格情况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证明(1)案件来源的事实,(2)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GMFM-1123-d5A1.50(甲级)-1-z的防火门,被抽样单位名称为翡丽之光都荟车库排烟机房,经临沂市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火性能的事实。
8.涉案小区下单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的生产加工单打印件一份、下单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的订单打印件一份、曾氏天安配送出货单打印件一份(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不合格处理报告一份证明(1)涉案批次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已经更换完毕的事实,(2)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已经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5年9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于2024年8月将涉案批次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销售给临沂市碧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适用较轻的裁量幅度。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8981.24元;2.没收违法所得5647.9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 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