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焦建红传销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9-24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7号
当事人: 焦建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四合街卫里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焦建红           
联系地址:****                                  
2025年2月12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正检刑行意 [2025]6号)以及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正检刑不诉[2025]4号),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焦建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刑事案卷,(案件名称:焦书霞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件编号:A1301236700002023050003),2月1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焦建红联系并下达了接受案件调查的询问通知书,经过进一步调查,2018年8月份左右焦建红通过使用账号“金箔517376A”(此账号最开始是蔡书玲使用,2018年8月份左右栗川会把这个账号给了焦建红让其使用)及其他账号参与了金箔炒外汇的传销活动,会员下线人数直接发展了6人。执法人员出示了公安机关做出的关于焦建红从事传销活动卷宗内涉及焦建红的讯问笔录、其他涉及焦建红本人签字的文书,焦建红查看后表示认可,但对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账号“金箔517376A”鉴定结果表示:“对账号“金箔517376A”2018年8月份之前的信息不清楚,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结果不认可。”在参加传销活动期间焦建红陈述没有盈利,提现多少不是很清楚。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焦建红进行了第2次询问,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焦建红在询问中陈述了自己和直接发展的贾志勇、韩俊红、纪兰红、曹利影、陈存英、杨素彩6个下线会员的关系及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过程,同时解释了上述人员向公安机关写的谅解书。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焦建红进行了第3次询问,焦建红详细陈述了在金箔集团网络运营平台使用了4个会员账号:517376A、7140367、3352067、5433018,通过使用2张农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以及现金投入进行入金与提现的过程,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2018年8月份左右,焦建红经其姐姐焦书霞介绍从事金箔集团投资项目方面的传销活动(其地点设在正定县定福大厦8楼)。最初焦建红使用账号“金箔517376A”(这个账户最开始是蔡书玲使用,后来转给栗川会使用,2018年8月份左右栗川会把这个账户给了焦建红使用),金箔集团投资项目是一个炒外汇的传销活动,通过吸纳新会员办理账户投资入金,入金后每月产生的利息作为投资的盈利,同时通过发展、推荐自己的下线会员投资,根据金箔集团设置的运营模式(包括直推奖、平衡奖、业绩奖等),实现更多盈利。焦建红在金箔集团网络运营平台使用了4个会员号:517376A、7140367、3352067、5433018,直接发展了贾志勇、韩俊红、纪兰红、曹利影、陈存英、杨素彩6个下线会员。自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焦建红投资金箔项目以来,经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结果如下:焦建红共使用4个账号,分别是:会员编号517376A、7140367、3352067、5433018,会员姓名:焦建红,当前层级13级,下线层级14级,下线人数49人(焦建红主要使用账号为“蔡书玲”账号,无法证实49人均为焦建红发展),使用的上述账号入金共计185800.00美元(折算人民币1300600.00元),奖金金额共计187310.97美元,余额共计277871.56美元,提现金额共计160800.00美元(人民币985704.00元)。                             
经查:2023年杨素彩、贾志勇、陈存英、纪兰红向公安机关作出了谅解书:自愿同意、参与金箔集团传销活动,不追究焦建红的任何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焦建红进行了第2次询问,焦建红陈述了贾志勇、韩俊红、纪兰红、曹利影、陈存英、杨素彩6个下线会员与其之间的感情很好,他(她)们参与金箔集团的炒外汇,只是因为平时聚聚、歇着时无意中提及自己从事的金箔集团投资。因为焦建红对金箔集团炒外汇的规则、运营模式不懂,后期他(她)们也是通过陆业威、栗川会等人在定福大厦开设的金箔集团办公室进一步了解参与了传销活动,焦建红没有从他(她)们身上盈利、挣钱的目的。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焦建红进行了第3次询问,焦建红详细陈述了在金箔集团网络运营平台使用4个会员账号:517376A、7140367、3352067、5433018,通过使用2张农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以及现金投入进行入金与提现的过程,经过对上述4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汇总,焦建红在金箔集团运营平台上转账投入120.34748万元,现金支出后投入19.3万元,合计139.64748万元。经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焦建红使用的账号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其中显示焦建红使用的账号奖金金额共计187310.97美元、提现共计160800.00美元(人民币985704.00元)分别作为本金复投进了金箔集团的运营平台;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其中显示焦建红使用的账号余额共计277871.56美元,这些钱由于金箔集团的运营平台已经倒闭、被公安查处了,至今已经无法提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焦建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从事违法活动过程以及贾志勇等6个下线会员参与金箔集团炒外汇传销活动、向公安机关写谅解书的事实。                        
3.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以及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各一份,证明:焦建红从事传销活动,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件移送至我局进行处理的事实。           
4.介绍信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焦建红传销活动案卷侦查卷宗的事实。                    
5.关于焦建红的刑事案卷五份,证明:正定县公安局大案中队、刑侦三中队对焦建红从事传销活动侦查过程的事实。    
6.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鉴证审计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焦建红在网络运营平台中的层级、奖金、提现等事实。
7.焦建红银行交易流水四份,证明:焦建红通过银行卡转账、现金支出后投入金箔集团运营平台从事炒外汇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23250007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焦建红自2018年8月份左右经其姐姐焦书霞介绍从事金箔集团投资项目方面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据焦建红陈述,在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因贾志勇、韩俊红、纪兰红、曹利影、陈存英、杨素彩6个下线会员与焦建红感情很好,在平时聚聚、歇着时无意中提及金箔集团的炒外汇一事,进而主动通过陆业威、栗川会等人在定福大厦开设的金箔集团办公室进一步了解后,自愿参与了金箔集团的炒外汇传销活动,后期上述人员向公安机关作出了谅解焦建红的谅解书,并且当事人焦建红没有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牟取私利、非法盈利的主观意识与目的。焦建红在从事金箔集团炒外汇活动的过程中,奖金、提现分别作为本金复投进了金箔集团的运营平台;使用的账号余额由于金箔集团的运营平台已经倒闭、被公安查处至今已经无法提取。综上所述,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1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违法行为: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裁量幅度: 较重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1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违法行为: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裁量幅度: 较重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