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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0号
当事人:正定县殡仪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234017******
营业场所:北关北
法定代表人:金小正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7012******
联系电话:18931869957
联系地址:北关北
2025年5月12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殡葬收费涉嫌违规线索交办清单,正定县殡仪馆涉嫌重复收取运尸收费,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2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会计进行了询问。
经查,正定县殡仪馆经营场所位于北关北,该殡仪馆收费标准在大厅内悬挂,显示遗体接运、装卸尸体均有收费项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殡仪馆收费标准在大厅内悬挂,显示遗体接运、装卸尸体均有收费项目,现场查阅了正定县殡仪馆在收费上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执法人员检查时由殡仪馆会计王常艳现场打印了该殡仪馆2023年4月-12月至2025年1-4月装卸尸体收费明细表和原始票据的抬尸费。现场调取了该殡仪馆2023年4月-12月至2025年1-4月装卸费分类账,经委托石家庄鸿瑞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其中非正常装卸收费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共计收取174270元。从冷藏柜抬尸收费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共计1350元,合计175620元。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文件中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中的尸体运送(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方法制定。正定县殡仪馆再次收取非正常装卸收费、从冷藏柜抬尸收费属于重复收取运尸收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三份,证明 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的事实及该费用的去向。
3.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4.正定县殡仪馆关于遗体装卸(抬尸)费的收费情况说明,证明正定县殡仪馆重复收取运尸收费案的事实。
5.装卸费分类账、原始票据、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 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以及上缴财政的事实。
6.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正定县殡仪馆收费标准,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运尸收费案的事实。
7.石鸿瑞审字[2025]2171号,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涉案金额的事实。
8.殡葬收费涉嫌违规线索交办清单,证明 当时人涉嫌重复收取运尸收费的事实。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09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重复收取运尸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所有收费上缴财政,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拟对当事人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620元
2.罚款1756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