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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彤传销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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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15号
当事人:吴彤                                                               
身份证号码:130123197001******                                               
住所:正定县现代城小区1-3-503室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正检刑行意[2024]41号》、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正检刑不诉[2024]91号》、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4]司鉴字第476号》等相关材料。检察意见书中指出,在办理吴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过程中发现,吴彤于2024年11月13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我局办理。检察院对我局提出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吴彤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向我单位提出建议:对吴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16,我局执法人员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吴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相关证据及材料文书进行了查阅并复印了重点文书。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15分,执法人员使用电话(19932875586)与吴彤(15531138196根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提供的电话信息)取得联系当事人称因手术身体不适无法到我局配合调查(电话录音);2025年1月17日上午10时38分,执法人员按《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住所地址对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文书,到达当事人住所地址后,执法人员在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前往当事人住所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吴彤家中无人,文书无法送达(见证人:刘红卫,录音录像)。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到达当事人住址后执法人员使用个人手机(19932875586)拨打吴彤电话(13171892681)电话接通后,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到达当事住所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调查,前期因个人身体原因,头晕无法出门,一直没有接受调查。当日下午,吴彤到我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吴彤进行了第一次询问;2025年8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吴彤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当事人吴彤2021年5月3通过微信朋友圈刷到骄阳公司的产品介绍,感觉产品介绍的比较好,就用手机号(15531138196)注册账号JY627815,账号昵称“王天天”,购买一单产品(499元),成为该平台VIP会员。用另一个手机号(13171892681)扫描第一个账号的二维码,注册第二个账号JY114561,账号昵称“我天啊”,并用第二个账号一次购买了1万元的产品,第二个账号升级为总监,购买产品后给第一个账号返利积分;当事人吴彤通过自己的账号给亲戚购买产品助推自己层级晋升,有时会分享朋友圈,但分享后没有主动要求过任何人去扫码或再次分享,当事人吴彤陈述下线会员并非自己介绍,自己也不清楚这些会员是怎么来的。对于,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4]司鉴字第476号》检索其下线会员信息部分内容(图2.2)中人员罗广秀、李凤芝并不认识,对他们没有印象也没有联系过。司法鉴定检索出当事人的上线(昵称:美玲)当事人陈述不认识这个人,记不清楚了;2.正定县公安局受托广州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4]司鉴字第476号》,鉴定ID为“1061335”的会员账号为“JY627815”,会员名称为“王天天”,手机号为“15531138196”,注册时间为“2021-04-27 19:21:47”。吴彤,昵称“王天天”处于整个网络架构第15级,其直接下线会员数为3人,级别为“经理”,其下线会员的层级为49级,总下级会员数量为5492个,累计个人报单金额为499元,累计团队累计业绩为9445106元,当期团队金额为238827元,累计奖金支出为681元,累计获取订单奖励为684元,累计提现金额为0元,累计充值币接收为12010,累计充值币支出为12010。开户行名称为空,开户分行名称为空,银行卡号为空,无提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吴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参与传销活动的事实。           
2.公安机关对吴彤讯问笔录5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参与传销活动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事实。                              
3.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层级、下线会员数量、直接下线会员数量、参与时间、个人订单、累计业绩、提现金额等事实。                         
4.电话通知、达达文书录音录像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住院联系不上的事实。
5.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吴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彤不起诉的事实。       
6.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证明:检察院对吴彤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事实。
7.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正市监协查〔2025〕0-0710)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协助我局调查核实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部分数值无具体单位表述的事实。
8.介绍信、吴彤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卷相关文书,证明:执法人员调取该案相关文书及证据的事实。
9.关于提请发起广东省东莞市10•0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群战役请示一份,证明:吴彤参与的广州骄阳新零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销售商品返利等行为为传销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执法人员已核实,确认。
2025年0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吴彤通过分享微信朋友圈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形成层级关系,以认购平台商品的方式介绍家人购买该平台商品并以代购方式助推自己层级晋升,获得积分返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一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三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中 1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违法行为:有《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法定依据:第二十四条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 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 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 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 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1.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 得,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购买的产品主要用于家人、亲戚使用,无主观故意获得利益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