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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惠茹传销活动案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20号
当事人: 高惠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惠茹
身份证件号码:130*************
联系地址:正定县正定镇公安分局家属院北楼2单元101室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正检刑行意 [2024]39号)以及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正检刑不诉[2024]92号),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高惠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刑事案卷(案件名称:高惠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件编号:A1301235500002023050002)。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高惠茹联系并下达了接受案件调查的询问通知书,1月15日、5月27日高惠茹分别来我局接受了询问(高惠茹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进一步调查,因为高惠茹本人常年患有疾病,血脂和血糖偏高,2021夏天通过扫描常惠珍在朋友圈发的二维码(关于橄榄二脂油和阿拉伯糖的产品)进入骄阳公司运营平台购买“金呗南山TM二脂食用油”和“金呗南山TM-阿拉伯糖”(以下简称橄榄二脂油和阿拉伯糖),因为上述产品效果认为不错,为了购买产品便宜,高惠茹推广给了家人扫描她的二维码进行购买。后来有的病人到高惠茹开办的诊所那里看病,看到桌子上放着橄榄二脂油和阿拉伯糖,因为平时身体不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也扫描了她的二维码购买上述产品。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高惠茹提现金额是0,高慧茹自述自己在骄阳公司运营平台没有提现,提现金额是0,她在平台上的奖励积分都用于买产品,具体返利积分多少不清楚。据高惠茹陈述,家人及来其诊所看病的病人这些直接下线会员因身体常年患有疾病,自愿参与了在骄阳公司运营平台“骄阳新零售”购买橄榄二脂油和阿拉伯糖的传销活动 ,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高惠茹自2021年6月5日在“骄阳新零售”网络运营平台(该平台原来叫“南山康脂”)以昵称“爱如莲”参与传销活动,购买“金呗南山TM二脂食用油”(价格成本为:27元/盒,销售价格为两盒499元人民币)、“金呗南山TM-阿拉伯糖”(价格成本为:29.25元/盒,销售价格为两盒499元人民币),发展家人、来她诊所的病人参加该传销活动。自2021年参加该传销活动以来,经正定县公安局聘请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惠茹的级别为“董事”,其处于整个网络架构第22级,其直接下线会员数为23 个,其下线会员的层级为8级,总下线会员数量为762个,累计个人报单金额为12475元,累计团队累计业绩为835010元,当期团队金额为38952元,累计奖金支出为60926元,累计获取订单奖励为62864.05元,累计提现金额为0元。
经查:高惠茹自2021年参加该传销活动以来,因为自己常年身体患有疾病,血脂和血糖偏高,觉得自己身体有需要,自身有肝硬化平时不敢吃药,又觉得这些产品是食品级的,后来吃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有疗效,为了购买产品便宜,推广给了家人及病人扫描她的二维码进行购买。其在询问过程中补充说明:因为个人身体需要购买了上述产品,自己本身是个消费者,“骄阳新零售”网络运营平台关闭时自己损失了好多钱,是个受害者;自己让家人以及来诊所的病人扫码并没主观意愿上发展她(他)们,只是为了都吃上价格便宜的产品,她(他)们也是因为平时身体患有疾病,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扫码后在平台上进行了购买;另外自己没有在运营平台上获利,提现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高惠茹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从事违法活动的事实。
3.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以及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各一份,证明:高惠茹从事传销活动,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件移送至我局进行处理的事实。
4.介绍信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调取高惠茹传销活动案卷侦查卷宗的事实。
5.关于高惠茹的刑事案卷(诉讼文书卷)一份,证明:正定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高惠茹从事传销活动的侦查过程(包括司法鉴定显示的高惠茹在网络运营平台中的层级、奖金、提现等)的事实。
6.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高惠茹在网络运营平台中的层级、奖金、提现等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2325000720号)当事人在9月25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高惠茹自2021年6月5日在“骄阳新零售”网络运营平台以昵称“爱如莲”参与传销活动,发展家人及来其诊所看病的病人参加该传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据高惠茹陈述,家人及来其诊所看病的病人这些直接下线会员因身体常年患有疾病,自愿参与了在骄阳公司运营平台“骄阳新零售”购买橄榄二脂油和阿拉伯糖的传销活动。当事人高惠茹身患残疾,推广家人、病人参与传销活动是因为身体需要,为了购买便宜的产品,没有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牟取私利、非法盈利的主观意识与目的。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惠茹在骄阳公司运营平台上的提现金额为0。综上所述,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1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违法行为: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裁量幅度:一般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1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违法行为: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裁量幅度: 一般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 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