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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5】10 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86010924067
住所(住址): 石家庄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 富金大厦1-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英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18
2025年9月5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在提供的2025年度电梯维保全覆盖抽查重大问题报告单,显示:使用单位为石家庄梅兰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抽查发现的问题:1.未见无纸化维保记录;2.维保人员1名配合;3.五方对讲不通;4.厅门门头卫生差;5.对重油盒无油;6.底坑积水严重;7.地坑下位急停不起作用,短接。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维保人员刘旋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无异议。2025年9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当事人对抽查发现的7个问题已整改完成,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经调查,该单位电梯地坑下位急停不起作用,短接,未按规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2025年度电梯维保单位全覆盖抽查重大问题报告单,证明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情况的事实;
2.《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3.李建英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4.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的事实。
5.维保人员作业证、石家庄梅兰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维保合同复印件,证明维保作业人员在维保期内效期作业的事实。
6.对刘旋的询问笔录 ,证明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7.2025年度电梯维保单位全覆盖抽查统计单、短接照片的确认,证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
8.通知和情况说明的复印件,证明电梯下位急停短接原因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 10 月 22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电梯地坑下位急停不起作用,短接,自2025年8月15日到8月29日恢复正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4.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当事人的情形符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4.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法定依据: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1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1 月 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