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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735号

当事人:曲阳桥镇胡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80229013012312D3001
地址:胡村
主要负责人:崔国朋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7********8
2025年4月10日,我局接到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协助核查第一阶段药品追溯码疑点线索的函》(另案处理),4月16日,执法人员对曲阳桥镇胡村卫生室是否倒卖回流药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在现场检查时,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发现了4张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随货同行未加盖公章,并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了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与上述4张随货同行上所列药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相同,且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20盒(瓶、支)药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当日,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未查询到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实体信息。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并对涉案的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4月22日,因案情复杂,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4月23日,对当事人受委任人韩荣秀进行了询问。因需对当事人购进的药品的数量及供货方进一步调查,涉案药品的扣押期限即将到期,5月20日,对涉案的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作出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由于案情复杂,2025年7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因在期限内未完成涉案药品金额和药品质量的确认,8月11日,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办案期限延长4个月。
经查,曲阳桥镇胡村卫生室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3月3日、3月13日、4月6日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了27个品种(批次)173盒(瓶、支)药品,共计819.5元,其中有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当事人尚未使用。当事人以零差价的价格向患者使用了药品,共收取了74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了27个品种(批次)173盒(瓶、支)药品,共计819.5元,其中有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当事人尚未使用的事实;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正市监限提(2025)0-4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0416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5个品种20盒(支、瓶)药品的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合法票据及对尚未使用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3、 处方、随货同行照片3份、购销存台账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向患者使用药品是零差价收取费用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27个品种(批次)173盒(瓶、支)药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处方复印件2份及对张领弟、王连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两人使用的药品是按购进价格收取费用的事实;
6、对马彦甫(另案处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及购进药品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7、药品检验报告27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能够提供药品检验报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1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照片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虚假的石家庄极正医正药药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药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
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适用情形:减轻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 (二)处货值金额0.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49.9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