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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早现乡上水屯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案
发布时间:2025-11-25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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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513012325000733

当事人:北早现乡上水屯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80057813012312D3001

地址:上水屯村                

主要负责人:李艳辉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5     

2025年4月10日,我局接到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协助核查第一阶段药品追溯码疑点线索的函》,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北早现乡上水屯村卫生室是否倒卖回流药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降压0号)”的随货同行单为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随货同行单且未加盖公章,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发现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已于2016年1月14日被注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药品购进票据进行查看,又在其中发现了3份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不能提供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的经营资格,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药房内存放的药品,未发现上述4张随货同行单上所列同批号的药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4月22日对当事人负责人李艳辉进行了询问。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执行药品、器械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整改,并第二次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由于案情复杂,2025年7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因在期限内未完成涉案药品金额和药品质量的确认,8月1日,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办案期限延长4个月。

经调查,北早现乡上水屯村卫生室于202429日经医疗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使用了1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降压0号),收取了38.94元,当事人提供了120241207日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又在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中发现了3份名称为“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随货同行单”的购进票据且没有加盖销售公司的公章。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到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已于2016114日被注销。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已被注销的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了 57个品种(批号)1005盒(瓶、支)的药品共2851.2元。当事人29日经医疗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使用的1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降压0号)购进价格为32.5元,收取了38.94元,其余的涉案药品以零差价的价格向患者使用,当事人使用涉案药品共收取了2857.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随货同行单(销售)复印件4份、“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已被注销的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购进了57个品种(批次)药品,共计2851.2元的事实;

2、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照片1份、医疗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202529日经医疗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使用了1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收取了38.94元和当事人在医疗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录入的10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的购进票据。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57个品种(批次)的药品,共计2851.2元的事实;                                                  

4、随货同行、处方复印件2份及对戎香敏、靳芝琴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两人使用的药品是按购进价格收取费用的事实;                                          

5、对马国琴的《询问笔录》1份、曲阳桥中心卫生院支付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已被注销的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购进涉案药品的事实;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7、《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现场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已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510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已被注销的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另案处理)购进药品,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适用情形:减轻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准: ()处货值金额0.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57.64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