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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正定县田各装饰材料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FA6FG84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上水屯村上水屯工业园区西行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郁桉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36
2025年12月3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督综合业务平台经济户籍系统中发现正定县田各装饰材料加工厂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送2021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南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接受了询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报送2021年和2024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3. 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督综合业务平台经济户籍系统查询打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4.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报送2021年和2024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5.2021年和2024年年度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补报年度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5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一般,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