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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FJG4U0Q
住 所:正定县南岗镇戎家庄村
经营者:李腾龙
身份证号:13012319********7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1月14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VV0101858-2025的检验检测报告,标称受检单位:蔓斯菲尔官方旗舰店(常州市中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床头柜经检验,有害物质限量(甲醛)不符合GB18548-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标称生产单位为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完毕后向当事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经检验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项目不符合GB18584-2024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床头柜产品于2025年6月20日生产,共计生产2个,成本价格为180元/个,销售价格210元/个。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5年10月24日,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VV0101858-2025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床头柜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者李腾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取得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五:床头柜的生产记录及销售票据,证明销售给蔓斯菲尔官方旗舰店(常州市中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六: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李腾龙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该单位生产真实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5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石家庄熙峰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床头柜经检验不合格,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项目不符合GB18584-2024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2月 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