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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 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BY07L35H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南化村平许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卿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08月26日,我局对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粉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9月22日,我局收到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NSPJD25B01421),经抽样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面,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09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有异议,提出了复检申请。通过对当事人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未发现2025年8月25日生产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玉米面。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新安所承办。2025年10月14日,通过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JSP2025FJ00029,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复检检验报告后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张二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的玉米粉,并称对复检检验结果认可。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抽样单的产品价格为5.6元每公斤,与该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为1.36元每斤不符,通过调查取证及该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所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为1.32-1.47元每斤,与2025年08月26日的抽样单5.6元每公斤有差异,该批产品实际出厂销售价格每斤1.36元。
承办人经过调查核实、取证,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此案事实已经查清。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玉米面,共计生产了60袋,每袋25公斤。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每斤1.36元,每袋68元,2025年8月29日销售给了曲阳县杨军锋,共60袋,并已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为4080元,2025年8月26日抽样费16.8元,违法所得共计409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 ,证明 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面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2.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已将编号为DNSPJD25B01421和JSP2025FJ00029的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
3. 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复检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救济途径,通过复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二份,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玉米面已经售出,现场无发现有该批产品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张卿。
6.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资格。
7. 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卿授权张二龙办理事项的事实。
8. 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卿和授权张二龙的真实身份
9.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的玉米面共生产了60袋,每袋25公斤,玉米面售价为每袋68元。该批玉米面已经售出及售出后无法召回的事实。
10.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原料投料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25日生产了该批60袋玉米粉的事实。
11.产品销售记录和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曲阳县杨军锋共60袋玉米粉,销售金额4080元的事实。
12.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25日生产了的玉米粉为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的事实。
13. 该公司8月份产品销售单、曲阳县杨军锋购货的销售单和付款记录截屏复印件一份,证实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该时间区域内所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为1.32-1.47元每斤,与抽样单5.6元每公斤有差异的事实。销售给曲阳县杨军锋共60袋玉米粉,销售金额4080元的事实。
14.2025年8月26日抽样费收据及收款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费用共计25.6,其中涉案产品费用为16.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执法人员已核实,确认。
2025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96.8元;2.罚款6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1月0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