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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楼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6〕13012326000002号
当事人:曲阳桥镇韩家楼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80124713012312D3001
住所(住址):曲阳桥乡韩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喜贞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镇韩家楼村光华街243号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对曲阳桥镇韩家楼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经过当事人负责人现场辨别和确认,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在该卫生室检查发现并提取走的三种药品:“铝镁加混悬液”,规格15ml:1.5g;包装12袋/盒;生产厂家: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220510-7;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盒(内含9袋)。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0ml:1g;包装:五支/1盒;生产厂家:焦作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2303;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盒(共9支)。宁心安神胶囊;规格:每粒装0.5克;包装:15粒/板*2板/盒;生产厂家: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503;生产日期:2023.05.14;有效期至:2025.04;1盒;以上药品已过期。当事人现场“铝镁加混悬液”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宁心安神胶囊”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向局领导电话请示后对涉案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马喜贞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当事人在期限内“铝镁加混悬液”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涉案药品进行先行没收处理;因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7月30日对涉案药品进行了先行没收处理;2025年9月12日,因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执法人员申请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申请延长办案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2025年11月3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曲阳桥镇韩家楼村卫生室经营“铝镁加混悬液”,规格15ml:1.5g;包装12袋/盒;生产厂家: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220510-7;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盒(内含9袋)。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0ml:1g;包装:五支/1盒;生产厂家:焦作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2303;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盒(共9支)。“宁心安神胶囊”;规格:每粒装0.5克;包装:15粒/板*2板/盒;生产厂家: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503;生产日期:2023.05.14;有效期至:2025.04;1盒。至正定县医保局对其进行督导检查时该药品已过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宁心安神胶囊”10盒,进货价格为6.58元/盒,销售8元/盒,已售出9盒;于2023年8月14日从石家庄市藁城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万和医药贸易中心购进“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盒,5支/盒,进货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2元/支,已售出41支;当事人未能提供“铝镁加混悬液”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但根据销售台账显示,当事人按照1元/袋的价格,使用111袋,剩余9袋;经计算,涉案药品货值共计80+100+120=300元。以上三种药品,过期后均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2.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铝镁加混悬液”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只是马喜贞个人回忆口述得知,购进药品“铝镁加混悬液”10盒,12袋/盒;销售价格为1元/袋,货值120元。至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经销售使用“铝镁加混悬液”111袋,违法所得共计1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铝镁加混悬液”,规格15ml:1.5g;包装12袋/盒;生产厂家: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220510-7;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盒(内含9袋)。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0ml:1g;包装:五支/1盒;生产厂家:焦作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2303;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盒(共9支)。宁心安神胶囊;规格:每粒装0.5克;包装:15粒/板*2板/盒;生产厂家: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503;生产日期:2023.05.14;有效期至:2025.04;1盒。(已过期)并且当事人现场“铝镁加混悬液”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宁心安神胶囊”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正市监限提(2025)0-0617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合法票据;
3.《询问笔录》2份、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2份;证明1.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铝镁加混悬液”且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的事实;2.宁心安神胶囊一共购进了10盒,进货单价6.58元/盒,销售价格8元/盒,已售出9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一共购进10盒。进货单价7.8元/盒;销售价格2元/支,已售出41支;
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0-0617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
6、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携带由正定县医疗保障局移交且经过当事人辨别并确认后拍摄的“铝镁加混悬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宁心安神胶囊”药品照片三张;证明:该药品是韩家楼村卫生室销售且已过期的事实;
7.涉案药品的销售使用台账,证明三种涉案药品过期后未使用的事实;证明铝镁加混悬液一共购进了10盒;销售价格1元/袋,已售出111袋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案件性质:1.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2.当事人负责人不能提供“铝镁加混悬液”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1.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低,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使用上述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制》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减轻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03:“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罚款5000元;
2.当事人使用涉案药品“铝镁加混悬液”,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处没收违法所得111元,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13:“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二)处货值金额0.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进行没收违法所得111元,罚款5000元处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1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