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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6号
当事人:正定县跃途户外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BWKNFA5K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小商品市场一层A区1318经营者:张华中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市局转来的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出具市级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ST-B250821047-18-1),报告显示于2025年08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便携式卡式炉(规格型号:YPB2.9-261、标称商标:燃派、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2月)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小气瓶燃具的特殊要求”、“标志、警示和说明书”的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2025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型号、同批次的便携式卡式炉。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了询问。
当事人2025年8月6日从顺德樱曼电器有限公司购进3台便携式卡式炉(规格型号:YPB2.9-261、标称商标:燃派、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2月),进货单价为45元/台。该批便携式卡式炉经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人员现场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便携式卡式炉售价为120元/台,货值金额为36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抽检不合格便携式卡式炉1台由抽检人员购买用于检验,剩余2台(其中包含1台备样)当事人已售完,该批涉案产品当事人从中获利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HST-B250821047-18-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ST-B250821047-18-1)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便携式卡式炉(规格型号:YPB2.9-261、标称商标:燃派、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2月)经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5.涉案产品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证明 当事人采购涉案 产品及查验情况。
6. 送达回证 ,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7.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询问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
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便携式卡式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产品已售完,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作一般的行政处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便携式卡式炉,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7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28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