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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世德管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产品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24号
当 事 人: 正定县世德管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5809898897
住 所 (住址):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
负 责 人 : 张颜芳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811194、TXZJ/20250811195。报告内容显示:2025年8月11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正定县世德管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9日生产的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2025年5月14日生产的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这两种管材规格尺寸项目都不符合GB/T28799.2-2020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至检查现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颜芳说明了来意,在当事人办公室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颜芳称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当场表示申请复检。同时,在其陪同下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该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无该批抽检不合格型号产品。2025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 该批不合格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产品是当事人接到客户订单后于2025年6月29日、2025年5月14日生产的,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生产了2300米,生产价格1.20元/米,销售价格1.50元/米,货值金额是3450元,获利690元。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生产了4600米,生产价格1.00元/米,销售价格1.20元/米,货值金额是5520元,获利920元.共计货值金额8970元,违法所得1610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811194、TXZJ/20250811195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29日生产销售的PE-RT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4dn20X2.3)、2025年5月14日生产的PE-RT阻氧耐热聚乙烯管(型号S5dn20X2.0)水管材(规格型号:50×2.0mm)产品,经检验不合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及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车间和仓储库房无产品库存情况。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8383、SY20251838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811194、TXZJ/20250811195有异议申请复检后,经复检公司检验仍不合格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复检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该批产品订货合同一份,入库记录两份、出库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涉案产品的时间、数量、单价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6年 月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世德管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 2.罚款11661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四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