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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41 号
当 事 人: 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BY07L35H
住 所 (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南北化村平许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北行 50 米路东
负 责 人 : 张卿
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收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NO:JSP2025CJ33899.内容显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5 年 12 月 10 日对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销售的玉米粉(商标冀隆和图形,标称生产者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5日)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抽样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 年 1 月 14 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处,并开展现场检查。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 年 1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卿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2026年3月25日在接到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灵市监案移[2026]4号同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承办人经过调查核实、取证,提取证据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于2025 年 11 月 25 日生产了90 袋玉米粉,此批次玉米粉经检验为不合格。该批次玉米粉每袋 25 公斤,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每斤 1.42 元,每袋71 元,于2025 年12 月 6 日全部销售给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共90袋,违法所得共计6390元。
我局认定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米粉经检验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O:JSP2025CJ33899一份,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粉(生产批号:2025年 11月 25 日)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至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停产现场未发现有该批产品的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4.法人身份证明一份、张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卿是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及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玉米粉(批号:2025 年 11 月 25 日)共生产了 90袋,每袋 25 公斤,玉米面售价为每袋71元,销售金额共6390元。该批玉米面已经全部销售给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及售出后被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地封存的事实。
6.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 年11 月25 日生产了该批 90袋玉米粉的事实。
- 该公司 12月份产品销售记录、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购货的销售单,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90袋玉米粉,销售金额 6390元的事实。
8.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河北
佳康食品有限公司在 2025年11月25日生产的玉米粉为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的事实。
9.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灵市监案移[2026]4号,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灵寿县恒源粮油门市部90袋玉米粉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10.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截图,证明了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申请办理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
2026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9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北佳康食品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6390元;2、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 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