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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冉敬熟食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40号
当事人:正定县冉敬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CQNMM21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底商8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戴振景
身份证件号码:1301************18
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正定县冉敬熟食店,当事人采购“卫福记”瘦肉手掰肠,生产日期:2026.03.17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强源飘香”香肠,(生产日期:2026.03.24,净含量:485克)仍不能提供出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2026年4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强源飘香”香肠,(生产日期:2026.03.24,净含量:485克)仍不能提供出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2.戴振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6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视频资料,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冉敬熟食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当事人涉案食品采购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违法行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采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