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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定县中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正定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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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医保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正定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30123197311100043 
住所或地址: 正定县正定镇常山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玉芳                                       
根据上级交办中的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为患者进行穴位埋入时,埋针治疗频次应为2-3日一次,经询问医保科科长,超埋针频次标准,涉及648人(居民552人,职工96人)合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324.15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标准收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中医与民族医诊疗项目》,证明穴位埋入同一针部位出针3天后可再次埋针,埋针治疗频次应为2-3日一次。证据2、从医院HIS系统中调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穴位埋入患者共计648人(其中居民552人,职工96人),证明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324.15元。(附:10名患者住院病案首页、医嘱、患者收费明细)。证据3、该院医保科科长询问笔录1份。证明正定县中医院穴位埋入超标准收费属实,违规金额共计42324.15元,于2025年3月回退医保基金账户,2025年3月份已整改。证据4、《稽核扣款通知书》、银行回执,证明超标准收费共648人、违规金额42324.15元,于2025年3月26日回退医保基金账户。证据5、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证实案件调查过程等证据证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超标准收费、《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从轻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医保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42324.15元的1倍,共计42324.15元(肆万贰仟叁佰贰拾肆元壹角伍分)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账号:0163130000014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6
 
 
正定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