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客村李建轮违法建设厂房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冀正南罚〔2025〕9号
李建轮:
男,汉族,群众,1980年7月出生,在正定县南岗镇小客村居住,身份证号码为X。
我镇于2025年5月6日对你违法未经批准宅基地上建设厂房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5月在正定县南岗镇小客村村北宅基地上建设厂房,东至住户,南至住户,西至集体用地,北至集体用地,违法占用宅基地468平米(0.7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你违法未经批准宅基地建厂房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在宅基地上非法新建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新建的建筑物,逾期未拆除,本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27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