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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 罚决〔2025〕10号
安保平,女,54岁,身份证号XXX ,家庭住址:正定县南岗镇东房头村村北,电话:xxx。
根据环保所移交,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5年12月3日下午16:50左右,你在东房头村露天焚烧杂物引燃周边杂草,现场过火面积 3平方米,造成轻微的空气污染,系第一次实施露天焚烧行为且未受过行政处罚,经依法责令改正,你及时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安保平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规则中第 222 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 15%,违法频次取值 5%,配合调查情况取值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况取值 5%,各裁量要素叠加取值 25%)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伍佰元(500 元)整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27
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