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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永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施工现场规范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罚决〔2024〕005号
名称:石家庄永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9427803W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与长兴街交口西行300米良城逸园8号楼4单元801室
根据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正定新区安济路管廊项目违规施工的函,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单位5月14日在正定新区安济路管廊项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园博园大街两侧施工现场,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无抑尘措施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第一款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