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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灵芝焚烧杂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5-04-02
    来源: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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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罚决[2025]001号
名:刘灵芝 别:
话:150********身份证号:130123***********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根据2025328日接火情推送,本机关于20254月1日,对你202532805:50分左右在西上泽小学西北侧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32805:50分左右在西上泽小学西北侧焚烧杂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并参考《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5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正定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