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曹新社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造成空气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罚决〔 2026 〕001号
姓 名:曹新社 性 别:男
电 话:135********* 身份证号:130************319
住 址:常山一组团*号楼*单元****
根据2026年3月22日接火情推送,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2026年3月22日09:53分左右在西上泽小学东北侧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3月22日09:53分左右在西上泽小学东北侧焚烧杂草,现场过火面积 6 平方米(长6 约米,宽约1 米),造成轻微的空气污染,系第一次实施露天焚烧行为且未受过行政处罚,经依法责令改正,你及时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 、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规则中第 222 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 15%,违法频次取值 5%,配合调查情况取值 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况取值 5%,各裁量要素叠加取值 25%)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5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正定县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