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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书霞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造成空气污染案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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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罚决〔 2026 〕003号
姓 名:郑书霞性 别:女
电 话:136******61身份证号:130123***********842
住 址:常山社区三组团*号楼*单元***室
根据2026年4月4日接火情推送,本机关于2026年4月4日,对你2026年4月4日你于09:58分左右在东上泽社区十八局正南,吴家庄路北侧烧清明纸,由于当时突然起风,不慎将附近杂草引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4月4日你于09:58分左右在东上泽社区十八局正南,吴家庄路北侧烧清明纸,由于当时突然起风,不慎将附近杂草引燃,现场过火面积约48 平方米(长约8米,宽约6米),造成轻微的空气污染,系第一次实施露天焚烧行为且未受过行政处罚,经依法责令改正,你及时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 、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规则中第 222 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 35%,违法频次取值 5%,配合调查情况取值 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况取值 10%,各裁量要素叠加取值 50%)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正定县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