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曲 罚决〔2022 〕第020号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221435917339当事人:王铎 性别:男 电话:153********
身份证号:211381************住址:正定县曲阳桥镇**** 。
根据 上级移交 ,本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对你
单位在施工过程中1、土方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2、现场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措施;3、施工现场道路泥土过多未保持地面整洁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9月26日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通快递智能科技电商产业园区项目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土方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2、现场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未采取防尘措施;3、施工现场道路泥土过多未保持地面整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第七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 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 责任。)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 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 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 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 工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正定县曲阳桥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1
曲阳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 12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