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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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正定新区城市管理局移交案件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运输沙子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3月21日10时05分,在正定新区恒阳路与顺平大街交口处,你单位的车冀AKU549运输沙子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于2024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