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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彦平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未保持车体整洁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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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26号

靳彦平身份证号码130123************):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你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未保持车体整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4月2日23时09分,在正定县248省道与059乡道交口南行1000米处,你的个人车辆冀A575AC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未保持车体整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十四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要求。现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十四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第36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你未采取密闭措施、未保持车体整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共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        

本文书于2024年4月3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