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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27号
高志杰(身份证号码:130106************):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运输石子造成遗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4月30日10时55分,在正定县城东街与树林北路交口南行100米处,你的车冀A62WV0运输石子污染路面10.5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4年5月2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93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25元(大写:伍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3日
本文书于2024年5月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