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08号
单位名称: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6259227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占强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复兴大街与绵阳路交叉口东行300米路北50米云海物流园内09室
根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综合事务管理中心移交案件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年2月23日11时20分,在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恒阳路交口西行50米处,你公司的车冀A01567D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3月3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4日
本文书于2025年3月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