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13号
河北默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30108MA0D0DPY1N):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康文娟 职务:总经理
住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6号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年3月11日11时38分,在正定县303省道与机场路交口东侧处,你公司所属车辆冀A36430D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七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3月16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积极配合调查,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行为,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641项和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处1警告、2罚款5000元,对你单位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共处1警告、2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7日
本文书于2025年3月17日 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