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高平山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14

高平山(身份证号:130123************):

根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综合事务管理中心移交,本机关于202537日对你的个人车辆冀A0D69W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2221022分,在正定新区崇因路与顺平大街交口处,你的个人车辆冀A0D69W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12月)第36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319

本文书于2025319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