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山东盈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5-04-10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15

公司名称:山东盈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CM8Y32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于江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田庄镇昌平路7202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5219日对你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218日,在正定县邦秀东路与008县道东南角,由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石雄高铁SXZQ-5标项目临建工程,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19.6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第635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324日  

本文书于2025324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