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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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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21

当事人:石家庄新城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EXFE50Y

址: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晨光路561号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326日对你单位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正弘府(北区)三期项目B6#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首期购房款项即预付款210万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2025年4月28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0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情节较重,210万元定金或首期购房款实质是预付款,属于违法所得,但已转为购房款,已无违法所得可没收,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试行)第38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所收取预付款210万元的0.75%处行政处罚:

罚款15750元(大写: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12日

本文书于202551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