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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案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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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不罚决2025001

当事人:河北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科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898082927

地址:正定县车站街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单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正定小商品城综合服务园项目,2011年在未办理商品房竣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预售,与商铺购买人边志国签订《商铺返租协议书》,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商铺返租协议书》到期后,边志国将上述所购买的商铺又委托正定县瑞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孙永刚于2012年8月9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同时在公司与正定县瑞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并且都是控股股东,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孙永刚2017年11月15日将持有的正定县瑞豪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倪科技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即不存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继续至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日即2019年10月31日终了,2024年6月13日被举报至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追诉时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2021年1月22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5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