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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宝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5-06-27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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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24

当事人:付宝良(身份证号码:130123************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路**巷**

根据中共正定县纪委办公室移送问题线索函正纪办函〔2025650号,本机关于202569日对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513日,在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福顺养殖基地内,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54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公布)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5625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第635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627日   

本文书于2025627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