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23号
当事人:刘京 身份证号码:130123199401******:
根据举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5月28日对你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5月28日11时55分,在正定县西邢家庄村南环村路与南环街交口,使用洋镐挖掘路面废旧钢筋,将地埋燃气管损坏,并导致燃气泄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R004号,同日你已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造成燃气设施损害但能够在规定期限进行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序号692基准编号C080105101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 0163130000014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