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25号
当事人:赵岩峰(身份证号码:130123************)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胡同**号
根据石家庄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移送问题催办函石渣函〔2025〕25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年6月3日,在塔元庄河心岛南岸滹沱河高铁桥下,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36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公布)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5年7月3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权利的要求。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635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200元整(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4日
本文书于2025年7月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