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29号
当事人:石家庄烨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130105MAE0EFDA47 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韩秀兰 职务:总经理
住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街道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39-4-302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年7月13日20时11分在正定县中华大街与201省道交口处,你公司所属车辆冀A35730D运输建筑垃圾未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行为,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2日
本文书于2025年8月1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