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40号
当事人:石家庄未来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群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37RXY1W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镇州北街永兴胡同1号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为委托人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正定新区天宁路39号博东园3号楼1单元401室、博东园10号楼1单元401室)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经纪服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2025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一、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二、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5日
本决定书于2025年9月1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